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6〕2号)精神,2015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从3月份开始,为进一步规范、简化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此次报备工作仍采用网上报备为主,网上报备审核通过后打印形成书面报备材料,网上报备由各会计师师事务所负责,书面报备材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财政部门收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财政局要组织力量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报备工作

(一)及时梳理掌握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不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负责将报备工作的通知及时发放给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年度报备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全覆盖、无一遗漏。

(三)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完成年度报备后,各市财政局负责收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并检查签字盖章情况,连同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于4月30日前统一上报省厅。

(四)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减少会计师事务所重复工作,减轻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年度报备,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系统登录”进行具体操作。登录密码为各会计师事务所设置的登录系统密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失登录密码的,可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密码重置。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时间为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20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安排熟悉电脑操作、掌握本所基本情况的人员,专人专机开展报备工作。通过对基本信息的梳理、核对、确认据实准确填报,全面、深入分析本所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本所内部治理及机制运行。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上一年度网上基础资料与本所实际信息有差异的,要充分利用年度报备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更新、完善,确保信息准确、安全、完整,确保本所实际情况与网上基础资料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的统一,网上报备数据应与书面报备中的有关数据一致。书面报备信息与网络报备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由首席合伙人(合伙制事务所)、或主任会计师(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签章承诺。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已经发生变更事项,但未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在报备期间,应当按照最新情况填报,并同时补报有关证明、变更备案等书面备案材料。

     (五)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备案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沟通交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指定专门负责年度报备及日常变更工作的联络人申请加入“山西注会管理”QQ群(群号:299866803),QQ群将采用实名制管理,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原则上只能申报1名联络人。遇联络人变更工作的,应及时申请调换。

(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内容(包括网上和书面的,书面的报所在市收集)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附表2);

3.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2附表3)、支出明细表(附件2附表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4.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件2附表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件2附表6);

5.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5年1月1日至报备日);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八)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附表1)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2附表3)时,要特别注意两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若勾稽关系不成立,则提交送审不能通过。具体勾稽关系提示如下:

1.审计业务收入=(一)财务报表审计+(二)内部控制审计+(三)验资+(七)其他鉴证业务

  2.税务业务收入=(五)涉税鉴证+(九)税务服务

  3.咨询业务收入=(十)咨询服务

  4.其他业务收入=(四)资产评估+(六)工程预决算审核+(八)会计服务+(十一)其他+二、其他业务收入〔(一)培训收入+(二)其他〕〕〕

  上述公式等号左侧数据为附件2附表1中各项,等号右侧数据为附件2附表3中各项。此勾稽关系在网上系统中相关表格的下方“注解”中会给予提示。

三、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报备工作仍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

四、报备期间,省财政厅将通过“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网”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有误,将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信息退回,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信息进行修改,再重新报备。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上报前务必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

五、为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监管,省财政厅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予以通报,并列为2016年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联 系 人:何  琴

联系电话:0351-4133335  4043123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